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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发布时间:2016-11-0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2、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同级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固话:0351-6584165 0351-3082022
移动电话:18636804422 13111086118 15135195188 1393518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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