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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旧规定各不同

发布时间:2016-11-09

自8月1日起,“营改增”在全国试点。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许多纳税人,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并不十分清楚。那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即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规定)和“营改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规定)是如何规定的呢?又有哪些不同呢?下面笔者逐项解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应当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他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应当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过,依据税法相关规定,下列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虽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不需要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特殊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不过,下列纳税人也可以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2.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无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超标,均不得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于“营改增”纳税人,在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还应注意下列事项。

1.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2.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3.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4.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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